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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5/2021-00107
  • 主题分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清单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4月2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4月29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省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5.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6.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二)市级扶持政策

1. 自2014年起,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 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在省级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6500 元的基础上,市级自2015年起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 设补助2000元。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 条件的养老机构,在省级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3000元的基础 上,市级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改造补助600元。

2. 自2014年起,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 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省级对自理、 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 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市级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连续3年运营 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再给予每 人每年180元、300元和360元补助。

3. 自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一、二、三类 建筑标准,在省级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基础上, 市级分别再给予资助15万元、10万元、7万元;根据城市社区老年 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省级给予每个4—6万元一次性开办补 助。市级自2015年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 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省级给予每 个10万元的建设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每个3万元的建设补助。

4. 对农村互助幸福院,在省以上财政给予每个6万元建设补助 和3万元开办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每个1万元建设补助。

.5.对区(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在省级财政按每个100万元 标准建设补助基础上,市级按每个20万元标准给予建设补助。

6. 自2014年起连续3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 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 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 展正常教学的,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自2014年起,市级开展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按市民政局 核定的人员数,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初级养老护理员培 训由区(市)负责。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 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 员,省级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 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 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省级分别给予2000元和

1500元一次性补助。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 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 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认真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 见》(枣政发〔2013〕14号)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规定,免缴有线 (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 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 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 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 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 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省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事项。(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3.省民政厅、财政厅职责。(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负责对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省级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批。(3)负责向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省级培训实施单位拨付培训经费。(4)负责对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二)市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向市级民政财政备案。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台儿庄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兴中路86号

联系电话:0632-7557015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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